南京风电装备行业协会章程
来源:南京风电装备行业协会   日期:2011年08月23日   【字体: 】【打印】【关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南京风电装备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Nanjing Wind Power Equipmen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NWEA。
第二条 本协会由南京地区风力发电装备企事业单位及相关单位自愿参加,为实现同行业企业共同意愿,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地方性、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以服务为宗旨,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政府、社会和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企业进步和风电行业的发展。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大明路105-2号大明路科技产业园
A区A楼三层左,邮编为21002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对全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和整理、发布工作,参与本行业发展规划的制订,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经济技术政策和立法方面的建议,为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服务;
(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调企业关系;
(三) 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制订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同行议价,并督促执行;
(四)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参与制订、修改产品标准、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和服务标准等行业各类标准,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五)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
(六)参与行业内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及产品、技术成果的鉴定,组织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荐行业内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
(七)组织本行业的展览会、展销会、报告会、研讨会,开展技术交流和合作;
(八)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
(九)根据杂志、报刊出版的规定,创办行业协会信息刊物;
(十)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一)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开展行业协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提出书面申请;
(三)南京地区依法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从事风力发电设备行业(设备生产企业、经销企业、科研院所)以及与之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办公室发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
(三)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单位通过会员代表人行使上述权利,会员代表人一般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受法人委托的经营者担任。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退会不退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会可依据章程停止行使其会员权利;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
(二)不履行本章程会员义务;
(三)有损害本协会名誉或违背本协会宗旨行为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及重大议案;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请求,可召集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召开。
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
(一)章程的修改;
(二)理事的选举、罢免;
 (三)本协会的终止与清算。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经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负责召集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制定工作计划;
(四)制定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决定工作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筹措协会活动经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五人,秘书长一人。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从理事单位中提名,经理事会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会长、副会长由行业中有影响,有实力的大中型骨干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委托副会长代其履行职权。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南京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并经南京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南京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并经南京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除会长、副会长、理事、职务:
(一)会员资格被取消的;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的;
(三)不能胜任其职务的;
(四)有损害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的;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应在每一会计年度制作财务预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市经委和市民政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市经委、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南京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南京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南京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南京市经济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南京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南京市经济委员会和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二00八年七月十一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南京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